申論題內容
二、中翻日:(25 分)
1951 年 6 月,英美兩國有關和平條約協商結果,委由日本自行決定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政府抑或臺灣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與「二個
中國」之一方締結和平條約,雖說如此,美方期待的是日本與臺灣國民
政府之講和。然而,吉田茂首相表示,「對於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不曾做出承認國民政府之保證」等等,此對美國政府以及美國
參議院而言,乃是不安之源。
杜勒斯惟恐對日講和破局。因此,日本與國民政府之講和,成為美
國參議院批准通過業已完成簽署對日和平條約之條件。1951 年 12 月下
旬,杜勒斯訪日拜會吉田,要求吉田同意出具信函,明確承諾日本無意
與北京政府締結雙邊條約等等。1952 年 1 月中旬,「吉田書簡」對外公
布,美國議會旋於 3 月下旬,批准通過和平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