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乙公司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臺南分署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為辦理該執行事件,遂以
書面通知乙公司負責人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
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內容;A 屆期並未到
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續以書面通知 A 到該分署說明如何清繳,
並同時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或為其他必要之陳報,
並敘明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得限制住居等
內容;A 屆期仍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因認 A 有行政執行
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之情形,遂以書面通知限制 A
出境。A 不服該處分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駁回異議。A 如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