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乙公司於8年3 月承攬甲公司X建大建工程,但未完工。經查,當時未完工建物,外靓水泥毛胚,一樓地或地下均尚有柱頭鋼筋,地下、地上仍部分街接鋼筋,地下層仍有缺口,未全部封頂。嗣因X號建照過期,甲公司重新申請,94年6月核Y建照。
93年4月27日乙公司與丙訂立債權轉契約由丙受讓乙公司對甲公司之工程款債權。甲與丙公司办於95年3月以Y號建照擬興建建物,辨理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然丙未施作工程。
另一方面,甲與丁於96年2 月訂立讓契約,由丁受讓Y號建照之未完工建物(地下層),同年6月申請將Y號建照起造人甲公司更為丁。丁於100年3月完成興建系爭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
丙現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對建物聲請強制執行,丁則提起第三人異識之訴請求撒銷執行程序。請分析當事人法律關係。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