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我國修憲後的政府體制與法國的半總統制有何差異?試說明之。
詳解 (共 3 筆)
- 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有固定任期,也享有相當權力。
- 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力,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 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以內閣為主要的國事治理機構。
- 總理獨立於總統,但其去留與否則依賴國會多數的支持與否,因此又有發生左右共治的可能。
- 總統與總理各自擁有獨立形式的潛力,兩位首長的權力大小並不固定。
- 我國總統並不享有直接、有效地與聞政務,且在必要時介入政策決定的政治事務處理之權力管道或平台,反而在體制上根本無從指揮行政院院長,也沒有正式表達決策意見的路徑。
- 其被動的立法院解散權在性質上難以造成獨立成為調節政治權力的效果,也不能成為主動解決政局紛擾的關鍵手段。
- 我國總統在體制上欠缺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1.半總統制的意涵:
最先採行半總統制的國家為德國威瑪共和國,但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法國政治學者杜瓦杰(Duverger)在研究法國第五共和的政治體後,認為一個半總統制的國家至少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2)國家元首依憲法規定具有相當權力:法國明文憲法規定國家元首具有任命行政首長、解散國會、交付公投和頒佈緊急命令權,學者將其稱為「四把尚方寶劍」,循此,國家元首具有一定的「制高點」。
從"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的角度而言,憲政體制的設計及採用被學者薩托李(Sartori)視為是一種"憲政工程學";而關於半總統制的意涵,以及我國修憲後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半總統制的意涵-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例
關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特徵,茲以學者薩托李(Sartori)之見解,分述如下: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之,有固定任期,亦有相當權力。
2.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3.總統獨立於國會之外(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逼迫總統下台),而內閣則是主要的國
事治理機構。
4.總理獨立於總統之外,但必須對國會負責,其去留端賴於是否擁有國會的多數支持,故
又有"左右共治"(Co-habitation)之現象存在。
5.總統與總理的權限是變動不居的,兩者各自擁有"獨立行事的潛力"。
(二)我國的憲政體制與半總統制之差異
我國在歷經7次修憲之後,目前的憲政體制,依據學界的共識為"修正式的半總統制"。關
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以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之差異,茲依題意,分
述如下:
1.相似點
基於我國的總統由人民直選,而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故我國的憲政體制被視為
是"偏向半總統制"。
2.相異點
(1)總統並不享有直接與聞政務的權力,且在體制上並無直接表達決策意見之機制。
(2)我國總統的解散國會權為被動性質的,欠缺"主動"解決政局紛擾之"關鍵性武器"。
(3)我國的總統無權主持行政院會議,體制上沒有取得政務資訊的正式管道。
(4)在"實務"上,我國由於政治人物的素養、缺乏配套措施以及選舉制度等因素,並不存
在"左右共治"之現象。
(5)而學者Shugart與Carey對於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是界定為一種"總統/總理制",與真
正的半總統制(總理/總統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