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複丈:
已辦駿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土地坍沒,自然增加,浮覆,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或鑑界,或認為地籍重 測結果有錯誤,或部分宗地設定用益物權等原因,依法定程序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就該土地再次 勘測之謂,已確定變更之事實.
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土地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須調整.
3.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或不動產役權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