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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身心障礙人員考四等_地政#32921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標示變更登記?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或農役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或與其他不同所有權人之土地合併時,應先辦理那些事 項?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1.標示變更登記:指土地或建物辦理完竣總登記後,因為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坐落地號.地目.面積等標示發生變更,得具有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2.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進行勘測確定權利範危及位置,申請他向權利位置圖勘測. 3.登記完畢後因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向權利證明書.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標示變更登記:因於土地或建物總登記完竣,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座落位置.地目.面積變更等.向相關機關申請變更標示 土地所有權人因該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向權力位置勘測.
詳解 提供者:lux641103
(一)土地總登記後,如有變更事項則應為標示變更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五條明定,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變更 應為標示變更登記,又依第二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標示變更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為之. (二)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 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 明後徑為辦理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三)前述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