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一體之原則:
1.檢察一體者,乃指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各級檢察官則應視為一個整體,亦即自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下,以至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行使職權時為上下一體,彼此一貫,無論在縱的方面或橫的方面,係成一個整體,以充分發揮其機能:
(1)縱的方面:檢察體系與行政機關同屬「上命下從」之關係,檢察官應服從監督長官之命令。
(2)橫的方面而言:配置於同級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亦屬一體,故於處理事務過程中,更換檢察官,亦不影響到檢察權限行使之效果,產生與始終由同一檢察官處理之相同效果。
2.檢察一體即全國檢察官在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之權限,此一具階層性之金字塔型組織體,乃具統一性、階層性及上命下從之關係,內容如下:
(1)指揮監督權:檢察官應服從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係因檢察一體之故,藉此防止檢察官之專擅。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其所屬檢察官。
(2)職務承繼權:檢察機關既屬上下一體,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此乃法院組織法第64條前段定有明文。
(3)職務移轉權:法院組織法第64條後段規定,檢察總長及檢察長,得將所屬檢察官之事務,移轉於其指揮監督之其他同級檢察官處理之。
(二)依本題所示,若某檢察官辦理某件得易科罰金執行案件,其上級長官要求其不得准予易科罰金,而應送監執行,此一指示乃逾越檢察一體之界限,其理由如下:
1.檢察首長不應行使指令權及職務承繼與移轉權之情形:
(1)事實及法律問題之判斷屬於個人心證之形成者。
(2)依法定原則為偵查之開始、終結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者。
2.檢察首長得行使指令權之情形:
(1)存有疑義或解釋空間:例如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判斷。
(2)檢察官具有裁量權限之便宜原則適用領域:例如得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案件上,檢察首長得為指示。
(3)涉及技術或策略性問題者:例如檢察官發動偵查、搜索、拘提、逮捕及羈押之時間選擇、順序安排等之技術問題與相關策略運用。
(4)涉及法律見解或追訴標準之統一者:為確保檢察權行使之一致性,統一其追訴標準在於避免個別檢察官不同之基準,因而造成追訴的不公平,例如各縣市長的特別費案起訴與不起訴之認定標準。
3.由以上得知,本題所問某檢察官辦理得易科罰金執行案件,其上級長官要求其不准予易科罰金而應送監執行,此乃違反檢察首長指令權之限制,逾越檢察一體之界限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