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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01650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你是派出所所長帶班巡邏時,突然看到某間手機店員工由店內跑出,沿 街追逐一名男子並大喊「小偷!」,經你攔下該男子並要求出示身分證 件,其取出身心障礙手冊,因心智功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名字與住址。 店員指稱該男子佯裝購物,趁機取走店員放在櫃檯上之手提包,試問你 在現場應採取那些處置作為?又將該男子帶回派出所後,請說明後續詢 問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為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Xavier

依題所示,本題以刑事訴訟法討論: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 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突然看到某間手機店員工由店內跑出,沿 街追逐一名男子並大喊「小偷!」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準現行犯規定逮捕, 依店員指稱該男子佯裝購物,趁機取走店員放在櫃檯上之手提包之情狀,調閱現場監視器,經攔下該男子並要求出示身分證 件,其取出身心障礙手冊,因心智功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名字與住址,故以手冊照片或是國民身分證影像檔作為查核,逮捕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權利,告知其有提審法第一條,將期待返所偵辦。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28、29、30條為其找辯護人,並注意100-3夜間詢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