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防法6跟7
為了災害的預防應變與復原等措施成立本法 會報任務 決定基本災害防救計畫 核定業務計畫 核定重要事項 核定警急應變事項 督導考核地方與中央政府 會報組織 招集與副招集各一人由行政院院長與副院長擔任,委員若干人
行政院設中央災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災防辦公室+科技中心+搜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