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之定義: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場所分為
A.販賣場所 及B.一般處理場所
A.販賣場所 又分為
a.第一種販賣場所 及b.第二種販賣場所
a.第一種販賣場所定義: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物品(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15倍之場所
2.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種販賣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依同辦法第17條:第一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B.應在明顯處所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C.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a.窗戶及出入口 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b.牆壁 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 但與建築物其它使用部分之 間隔牆 應為防火構造
c.樑 及 天花板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d.上層之地板 應為防火構造 , 其無上層樓者 , 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e.窗戶及出入口 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D.內設六類物品 調配室 者 , 應符合下列規定:
a.樓地板面積 應在6平方公尺以上 , 10平方公尺以下
b.應以 牆壁 分隔區劃
c.地板 應為不滲透構造 , 並設置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
d.出入口 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e.有積存可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 之虞者 , 應設置將蒸氣及粉塵有效排出至屋簷以上 或
室外距離地面4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懶人包: 第一種販賣場所
防火構造: 牆壁+間隔牆 , 上層地板+屋頂 (牆壁 , 屋頂 亦可 以不燃材料建造)
不燃材料: 樑+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