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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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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公平交易法#115647
> 申論題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請說明此規定的立法理由、規範重點,並舉一例說明聯合行為的推定合意。(25分)
相關申論題
一、某國有A、B、C、D、E、F等6公司生產、販賣「自駕船的電池」 ,買受人為該國5家製造自駕船的公司。A、B、C、D、E生產、販賣的自駕船電池分別占該國自駕船電池市場的16%,F則占該市場的20%。日前A公司通知上述5家自駕船製造商,要求與5家製造商於2023年5月31日前訂立新的自駕船電池買賣契約,每一電池的價格由昔日的新臺幣(下同)5萬元調漲為8萬元,且新約將適用於2030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交易。5家製造商發現,A的自駕船電池的相關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將於2025年底前陸續屆滿,屆滿後可能有其他廠商利用A的技術生產較廉價的電池。5家製造商雖有此疑慮,但唯恐2023年6月起即無法向A購得電池,因此仍陸續與A訂立買賣契約。試問:在我國如何認定一事業濫用獨占地位?若此案發生於我國,A是否濫用獨占地位?(25分)
#494240
三、藥品製造商A公司與下游藥局簽訂「W品牌專櫃專案合約書」,約定藥局同意依照雙方協議或A公司建議的商品售價銷售商品,如有違反,A公司得終止合約。除此等措施外,A公司的業務人員經常勸導、要求下游藥局盡量以建議售價銷售。試問: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5分)
#494242
四、A、B、C公司各自擁有與「餐廳端菜機器人」有關的發明及新型專利,在「餐廳端菜機器人」市場中分別有35%、35%、30%的占有率。為避免降價促銷造成各自獲利減少,3家公司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各自販賣的 「餐廳端菜機器人」的價格均為10萬元。A、B、C雖謹守約定,但擔心聯合定價的行為受到處罰,因此3家公司的主管最近決定,一旦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調查發現他們聯合定價的行為,便向公平會申請適用「寬恕政策」,爭取減輕甚至免除罰鍰,但會對公平會的調查保持沉默,避免公平會取得更多的證據。試問:公平交易法訂定「寬恕政策」的目的為何?A、B、C得否成功適用寬恕政策?(25分)
#494243
三、甲為 3C 行動裝置網路達人,經常在大型社交平台個人網頁公開分享手機、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攜帶式電子裝置的規格功能、特性分析、使用經驗與優缺點比較。這些貼文的網路流傳度與閱讀率都不低,經常被同樣喜好行動裝置的讀者們閱讀、參考與轉貼。 乙公司為跨國性智慧手錶品牌,為進入國內市場,以 10 萬元為代價委託 甲發表該公司新款智慧手錶的購買試用經驗,即一般所謂的開箱文。然 而乙公司並未實際提供該款產品供甲試用,反而直接模仿甲的貼文風格撰寫開箱文,在缺乏親身使用經驗之情形下,由甲透過其帳號在各大社 交平台發表貼文,且未透露與乙公司間的報酬關係。消費者丙閱讀之後,發現該款產品在國內尚未正式上市,懷疑甲並無實際使用經驗,向公平 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請附具理由,分別說明甲與乙公司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15 分)
#548483
二、甲公司在相關市場占有率達到四分之一,目前持有乙公司 10%已發行股份,打算透過公開收購再取得該公司 22%股份,達到總持股 32%之水準。 甲公司並且規劃公開收購完成後,在下次股東常會取得乙公司 7 席董事中之 4 席,再推選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查乙公司為上市公司,各年度出席股東會的股份總數通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51%至 55%,歷年來都未曾超過 58%。請問本件公開收購應否事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在申報時應以何者為申報人?(15 分)
#548482
(三)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或為差別取價,而是發動事業以較高之進貨價格,積極利誘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之多家上游供貨商彼此進行溝通與聯繫,達成對於某特定下游事業斷絕供貨之共識,並且約定於同一時間點共同實施。請問在此情況下,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20 分)
#548481
(二)倘若發動事業並非促使被發動事業對於下游事業停止供貨,而是強制 要求被發動事業對於部分下游事業的出貨價格實施差別待遇,且實施之後足以影響下游事業之市場競爭。請問此時發動事業與被發動事業 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20 分)
#548480
(一)請問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款有關杯葛行為之規定,係以發動事業具有相當市場地位作為違法要件,抑或以被發動之事業具有相當市場 地位為其違法構成要件?倘若具有相當市場地位的被發動事業與不具市場地位之被發動事業,分別因他事業促使而對部分下游事業斷絕供貨,請問這兩種被發動事業各自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30 分)
#548479
四、有關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 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此即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對市場供需功能影響程度輕微之聯合行為,界定為「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 ,得豁免聯合行為禁制規範之適用。請分別就「量」與「質」說明「聯合行為微小不罰案件」之認定標準。(25 分)
#517044
三、某 A 建商銷售「未來山林」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萬坪公園首排」 、 「2 萬坪樹海第一排」 、「環狀線 D25 站散步抵達本建案 5 分鐘至 Y25 站 預定地」等,由於建案對街為臺北市某知名小學,是以某甲認為地段良 好、公園首排且有利於小孩就學,故而下訂。然事後某甲發現有好多個 與廣告不符之處,諸如建案所在地距離「環狀線 D25 站」步行約 13 分 鐘,其次本建案四周尚未有其他建案或遮蔽物,以現有對街國小與相鄰 公園四周樹林栽種面積加總未達 1 萬坪,與廣告所稱「2 萬坪樹海第一 排」明顯有落差。試述某甲可否主張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並要 求取消契約。(25 分)
#517043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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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5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