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課徵 : (土稅19)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千分之二,其餘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之地價稅課徵 : (土稅減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證屬實者,於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築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 : (土稅減10)
供公眾通行之騎樓走廊用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免地價稅:
1.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1/2。
2.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1/3。
3.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1/4。
4.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1/5。
前述所稱之建築改良物為附著於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