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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26610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戶籍法規定,那些戶籍登記屬於遷徙登記?(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LC

依憲法之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

依據戶籍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遷徙登記包含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依戶籍法地16條、17條之規定分述說明如下:
(一)遷出登記:
原則: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兩年之者,應隨同遷徙登記。
例外:得不為遷出登記之類型:
1.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
2.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3.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二)遷入登記:
1.由他鄉(鎮、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2.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3.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三)住址變更登記: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受理戶所:依戶籍法地26條之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但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遷入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遷徙登記之申請人: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托他人為之。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詳解 提供者:壓咧壓咧
戶籍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戶籍內分割合併是戶籍內,跟遷徙(實際移動)是完全不一樣。法條上也是分開列示,要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