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0-1條、第19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29
二、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的場所及其監控或操作的消防設備,分述如下。
(一)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做裝置應設置的場所:
1.高層建築物。
2.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3.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二)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所監控或操作的消防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2.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3.緊急廣播設備之擴大機及操作裝置。
4.連結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5.緊急發電機。
6.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7.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8.乾粉、鹵化烴及惰性氣體等滅火設備。
9.排煙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