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請說明消防人員於進行災害搶救工 作時,與當地警察單位、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機構應相互採 行之相關措施為何?不聽從依相關規定所為之處置者,罰則為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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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21條: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瓦斯,電源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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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
構,集中供水。
第 22 條
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
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
罰則36 3000~1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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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消防法第20條到第23條,以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3條所規定:
消防人員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警戒。
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應經消防人員通知後,立即切斷電力及可燃氣體的供應。
自來水事業機構應經消防員通知後,集中水源協助搶救災害。
不聽從依消防法第19條、第20條、第23條所規定者處置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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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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