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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輻射安全技術工程:原子能法規(包括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與檢查)#50005
科目:原子能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我國現行「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 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種,其操作範圍之規定各為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oar110710
一、領有初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3.7× 10 十二次方貝克 ( 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五十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五十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二、領有中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 1.85×10 十四次方貝克 ( 五千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五十萬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一千萬伏巔值之X光檢查設備或粒子最大能量未滿一千萬電子伏之質點加速設備。 三、領有高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任何密封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任何能量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