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係代表個人之重要身分證件,我國約每10年循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以維護其公信力與保障民眾權益。茲依題意所示,分述說明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初領」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定義: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
2. 申請人:初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 申請地點:初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國民身分證「補領」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定義:國民身分證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2. 申請人: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3. 申請地點:補領原則上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例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依戶籍法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者,亦同。
依戶籍法
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第 60 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第 62 條
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第 75 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1.初領補領之相關規定 a.初領 申請對象:本人、14歲以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初領,應核對當事人容貌 申請處所:任一戶政事務所 規費:50元 證件: a..印章簽名 b.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代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c.當事人兩年內彩色相片 b.補領: 申請對象:本人、14歲以下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初領,應核對當事人容貌 申請處所:任一戶政事務所 規費:200元 備註:與當事人戶籍資料不符時,應由當事人家屬一人出具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之於一個人的意涵 刑罰:5年、50萬以下罰金
國民身分證乃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效力及於全國,對於國民身分證乃個人重要資料,涉及個人重要資訊,不得非法之使用。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
1申請之情形
(1)初領:依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國民年滿14歲以上者,應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
14歲者,得發給國民身分證。
(2)補領:依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者,應補領國民身分證。
2申請人
(1)初領: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為之。
(2)補領:依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為之。
3申請地
(1)初領:依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初領國民身分證,應自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
(2)補領:依戶籍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自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
(3)前二者,依戶籍法第26條但書第1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
定項目,其登記得項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依民國103年7月1日,經中奘管
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告,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自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
之。
(二)國民身分證之非法使用之罰則
依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
(1)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5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行使前項之偽造、變造國民身分政者,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
下罰金。
(3)將國民身分正交付他人,以供冒用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
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