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 2 條及 5 條規定,試分別說明衛生福利部掌理事項及其次 級機關之業務。(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
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
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
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
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
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
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
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
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
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
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
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
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
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
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
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