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民國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105 年 5 月 2 日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應 受懲戒之事由為何?懲戒處分中之「免除職務」與「撤職」,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 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2,公務員有以下各款情是之一,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
1. 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2. 菲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二) 「免除職務」與「撤職」之法律效果
1. 免除職務,依懲戒法§11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依懲戒法§12,徹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 綜上,免除職務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已經失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條件;撤職者,經過停止任用期間仍可再任用
為公務人員。
詳解
1.懲戒:免除職務.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剝奪減少退休金.罰緩
2.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其他失職行為.其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信譽。
3.免除職務:免除現在職務,並不得再為公務人員資格。
撤職:撤除現在職務,並於一段時間不得再任用,期間為1-5年,在任兩年內,不得晉升.銓敘.遷調主管職務。
詳解
依據新修正公懲法第二條,公務員執行職務如有違法、失職或怠於行使職務之情形或非執行職務但嚴重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皆為應受懲戒之事由。
免除職務,係免其現職,仍得再擔任公務員。撤職,係撤其現職,不得再擔任公務員。
詳解
最佳解有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