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進行那些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所敘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以下補充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
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三、急救教育訓練之諮詢。
四、醫院醫療處理能力之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