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原則主要內容: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以下就補償契約及最大誠信契約之意義說明:
(一)補償契約
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剛好填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獲得額外的利益。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保險人在經濟補償時,應以實際損失、保險金額、保險利益為限。
(二)最大誠信契約
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告知有關保險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契約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和履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否則受有到損害之一方,依法可以為無效或解除契約,如不履行約定義務或責任,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參考:
http://wiki.mbalib.com/zh-tw/%E4%BF%9D%E9%99%A9%E5%8E%9F%E5%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