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護車外觀標示原則:
1.前側:
須包含(鏡像)「119」或其他足資區辨為消防救護車之標識,為提高能見度,宜優先考量反光材質。
2.後側:
比照「消防車輛反光標識格式」採黃、紅色相間斜紋標識反光條。
3.左右側:
車身使用「黃、紅色相間」巴騰堡格紋反光標識或其他經地方衛生機關核定標識,以黃、紅色相間色塊加大反光面積,提增可辨識度。
4.白色車體部分,由各機關自行規劃露出捐贈者意象或融入地方特色,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函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二)救護車警示設施及安全配備:
1.救護車警鳴器:
(1)依「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辦理。
(2)警報音響裝置建議裝設於救護車前方保險桿下方,距駕駛室大於 1 公尺且有引擎室阻隔,降低救護車駕駛座車內警報器噪音干擾聲,減少因裝置於車頂之音響衝擊波直接影響乘員聽力,降低救護人員職業傷害風險,同時減少回音擾民,並有助於用路人辨位。
2.座椅配置及安全帶使用注意事項:
(1)後座醫療艙救護人員座椅,建議採用前向式獨立(附 3 點式或 4 點式安全帶)急救員座椅,倘車內空間許可且具原廠認可之可旋轉座椅產品,建議配置以兼顧安全性及操作便利性。
(2)行駛途中,全車乘員皆應繫上安全帶,除非必要不得無故解除,於未繫上安全帶時,同步告知駕駛,俾於加(減)速及過彎時適當因應。
(3)救護車乘員數原則不超過行車執照載運人數,如特殊情形,應先行風險告知(超額乘員無安全帶),說明行車安全規定。
3.建議於救護車後門門框適當位置加裝警示燈條,俾於事故處理時,停放於上游處成立臨時管制區得加強警示效果;惟當停放事故車(管制區)下游處時,則應評估減少警示燈,避免過多燈光造成來車駕駛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