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倫理品質:
公務員對外代表國家服務公眾,理應於品位、道德與紀律嚴格要求以保持人民對政府信賴與好感;於同法第6條3項規範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理由,包括有挑撥離間、誣控濫告;不聽指揮、破壞紀律;品行不端足影響政府信譽且有確實證據者。再者,於同法第12條規範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事由,如執行國家政令不力、圖謀背叛國家、圖謀不法利益或涉及貪污事件且情節重大等,均屬之。
(二)工作績效:
現行我國為貫徹績效管理,擬將考績細項修改為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二面向,分別占總考績分數之70%與30%,除關注於個人對組織目標貢獻度,亦須考核完成該表現所需專業知能暨技術。若加以延伸。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