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方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10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方法分為筆試、口試、體能測試、實地檢測、心理測驗、審查著作發明及審查學經歷其相關條件,除得單獨採筆試外,其餘均採二種考試方式併行。
(二)各試優劣:
1.筆試:
其又分為"論文式筆試"與"測驗式筆試",前者乃針對問題進行深度質與量的論證,其方便編製試題且考核人員之推演邏輯、文書表達之能力,惟過於評判過於主觀且命題範圍略狹隘有失代表性之嫌。又後者乃常見是非與選擇題,其命題廣泛、評分表準客觀且不受無關因素影響,惟編製試題耗時費力又答案無猜度空間。
2.口試:
分為集體口試與個人口試,觀察受考人之臨場反應與口語表達能力,其有利於辨識人員真材實學外,亦使主考官能採更彈性化評核,惟欠缺標準化評判過程與明確記錄考核過程與結果,且有串通作弊之嫌。
3.心理測驗:
可核受試者之個人特質、心理健康、智力性向為適合職務分配,其能辨明特殊特質(如:主管職務所需之領導、統御能力),惟易生"社會期許效應"刻意為符合主考官期待之答案,而喪失考核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