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有關公務人員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如下:
1、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2)考試舉行前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占30%)。
2、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1)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得不受升官等考試及格之限制,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2)不過,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公務人員若欲晉升薦任官等,有升官等考試及升官等訓練兩種方式,分述如下:
(一)薦任升官等考試
1.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應考資格如下列5種:
(1)委任第五職等任滿3年,且已任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依任用法33-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且具第一款條件。
(3)依任用法33-1第3款以技術人員繼續任用,現任薦任第6職等到第9職等,或委任第5職等具第一款條件。
(4)依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任薦任第6職等到第9職等,或委任第5職等具第一款條件。
(5)依升官等訓練成績及格,現任薦任第6職等到薦任第8職等。
2.考試成績計算,若近3年考績達1甲、2乙以上且考績分數高於考試成績,可列入30%參考,其餘70%為考試成績。
3.錄取人數以全程到考人數之百分之33錄取,總成績須達50分以上且未有一科0分。
(二)薦任升官等訓練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應考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任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且近三年第5職等考績為2甲1乙以上。
(2)普考或相當類科成績及格。
(3)若無普考成績及格,則需參考學歷,高中需任第5職等10年;專科以上,須任8年;大學以上:須任6年。
2.前項通過薦任升官等訓練取得薦任任用資格人員,原則上最高職等為第7職等,例外為具碩士學歷,且於薦任第7職等近5年考績4甲1乙,可例外升至第8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