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並建立行政中立之規範乙案,請核示。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業已 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資料辦理。 二、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助選活動、不得於辦公場所 懸 掛或張貼任何政黨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或標誌、謝絕政黨或候選人進入辦公場 所從事競選活動、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 場處理公務等。 正本:各機關公務員 副本:鄭XX、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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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地址:000臺北市○○路000號 聯絡方式:(承辦人、電話、傳真、e-mail)
110 ○○市○○區○○○路○段000號 受文者: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各該機關轉知所屬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 說明: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並建立行政中立之規範,考試院業已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亦數度函請各機關轉知所屬機關,在上開法律完成 立法前,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 辦法: 一、公務人員 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助選活動、不得於辦公場所懸掛或張貼任何政黨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或標誌、謝絕政黨或候選人進入辦公場 所從事競選活動、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公務 等。
二、本(96)年 12 月將舉行 立法院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 副本:
局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