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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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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承辦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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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000
郵遞地址:
受文者: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00字第00000000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條文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林先生之檢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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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最速件將申請復查結果依法裁處逕復林先生
說明:
一.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 受處分人。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 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 分海關申請復查。
二.林○○先生委由○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 109 年 5 月 6 日向財政 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一批,經臺北關 查驗發現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及產地之事宜,乃依海關緝私 條例相關規定
三.林先生於 109 年 5 月 25 日收受處分書,旋即於同年月 28 日以書 面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向財政部請求救濟。
四.該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最速件將之轉 請臺北關依法裁處逕復林先生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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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副本:財政部
部長:000
有錯或實行辦法能補充的幫補充或糾正一下 感謝
主旨:檢附受處分人林OO之陳情函及附件,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海關緝私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 書送達 受處分人。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 於收受處分書 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 面向原處 分海關申請復查。
二、林○○先生委由○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 109 年 5 月 6 日向貴單位報運進口 快遞貨物一批,經貴單位查驗發現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及產地之事 宜,乃依海關緝私 條例相關規定,以 109 年 5 月 22 日 109 年○號處分書,處 林先生罰鍰新臺幣 60,000 元整,併沒入該批貨物。
三、林先生於 109 年 5 月 25 日收受處分書,旋即於同年月 28 日以書面敘明理由並 檢附有關資料,向本部請求救濟。
辦法: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請貴單位以最速件依法裁處逕復林先生。
正本:關務署臺北關
副本:
部長 OOO
這題我沒寫辦法~ 拿了蠻基本的11分
財政部跟關務署不是下行文嗎?
請問是寫行政院財政部 還是財政部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