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1. 三聯式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之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2. 二聯式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3. 特種統一發票: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4. 收銀機統一發票: 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規定辦理。 5.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毀,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第四章規定辦理。 6. 電子發票: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擋、收執擋及存證擋,用途如下: (1) 存根擋: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2) 收執擋: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作為記帳及一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3) 存證擋: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自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營業人對其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得按月彙總於當月底開立統一 發票,其程序及條件為何?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 (1)條件: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台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法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不是適用前項規定。 (2)程序: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期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5之一規定: (1)條件: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匯總予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最近3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 <2>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程序:應僅付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管,並由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時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