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分所有建築物 應依照建築主管機關 備查的圖說及標示 區分建築物的共有部分者與 約定專有部分者, 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2.區分建築物共有部分, 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按 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的約定狀況,分別合併,另外編建號,單獨登記並且為各相關區分的所有權人共有.
3.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登記,僅建立在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其 建號.總面積.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明記.不另發權狀
(二)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地下室法定防空避難所.蓄水池.配電室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皆須共同使用空間登記方式
依前開規定,區分建築物法定防空避難所,蓄水池.配電室等,依照主管建築機關之圖說標示為共同部分者,以共有部分登記辦理,並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三) 區分所有權人指實際使用部分各棟樓梯及電梯等建築空間登記方式,
依前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指實際使用部分各棟樓梯及電梯等空間,如為共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者,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並登記為該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