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整體俸給結構
公務人員俸給法(下稱本法)之俸給制度結構,參照本法第3條規定,包含俸級(分本俸、年功俸)、俸點(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及加給,茲分述如下:
1.「俸級」及「俸點」之規定
(1)俸級:俸級分「本俸」及「年功俸」,依本法第4條規定,並就所俸點折算俸額發給。折算俸額標準,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之。
(2)各職等之俸級:
A.委任分5個職等,第1職等本俸分7級,年功俸分6級,第2至5職各分5級,第2職等年功俸分6級,第3與第4職等,年功俸各分8級,第5職等年功俸分10級。
B.薦任分4個職等,第6至第8職等本俸各分5級,年功俸各分5級,第9職等本俸5級,年功俸分7級。
C.簡任分6個職等,第10至第12職等本俸各分5級,第10與第11職等年功俸各分5級,第12職等年功俸分4級,第13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為3級,第14職等本俸為1級。
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之規定,但各職等均以晉至最高年功俸俸級為限。
(3)各職等本俸俸點每差級額,第1至第5職等為10個俸點,第6至第9職等為15個俸點,第10至第13職等20個俸點。各職等年功俸之俸點比照同列較高職等本俸或年功俸之俸點。
2.加給之規定:
(1)按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加給之種類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按本法第5條規定,加給分為下列三種,「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A.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B.技術或專業加給:職業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C.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二)公務人員收入較去年增加所產生之原因
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重創經濟下,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參考因素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一年比較變動情形」、「民間薪資水準(工業及服務業)」、「平均每人GDP」、「經濟成長率」、「平均國民所得」、「公務人員總人數」、「人口數」、「基本工資」及「全國賦稅實徵淨額總計」之變項有關。為逐漸穩定公務人員薪資調整機制,政府自1999年起,每年都會就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後,提報給由政府機關代表與學者專家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來審議,意見整理後,提報給行政院,作為決策參考。
以上由本人練習測驗用,全部自己打字(因打字夠快),打字過有印象,如有觸法,煩請各位摩友提醒,旋即下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