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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33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員警甲、乙執行巡邏勤務時,接到通報有超商搶案(強盜行為),二人立即趕抵現場, 將現行犯丙逮捕,經上手銬押解上車,於帶回警局處理途中,見前方發生車禍,處 理人員尚未抵達,遂通報勤務中心後,先行停車由乙下車處理,甲則於駕駛座開車 門警戒,並看管丙。丙趁甲視線轉移至車禍現場時,順勢從後座起身將甲推下車, 甲跌下車後,不及反應,丙迅即移至駕駛座,將警車開走。試問甲、乙、丙該當何 罪?丙所犯之罪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甲乙分別構成刑法163條2項:公務員因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客觀上:甲,乙行為造成丙脫逃,侵害國家法益,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乙雖非故意,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 3.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二)丙兩個行為分別構成刑法328條1項強盜既遂罪以及刑法161條2項之強暴脅迫脫逃既遂罪,應該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處理。 1.丙強盜超商構成刑法328條1項強盜既遂罪。 (1)客觀上:丙強盜行為與超商所有人財產受損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丙有強盜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2.丙攻擊甲構成刑法161條2項之強暴脅迫脫逃既遂罪。 (1)客觀上:丙推甲下車,對人身不法侵害,強暴行為與造成國家法益侵害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丙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三)丙之兩罪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