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分別構成刑法163條2項:公務員因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1.客觀上:甲,乙行為造成丙脫逃,侵害國家法益,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甲,乙雖非故意,按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有過失。 3.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二)丙兩個行為分別構成刑法328條1項強盜既遂罪以及刑法161條2項之強暴脅迫脫逃既遂罪,應該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處理。 1.丙強盜超商構成刑法328條1項強盜既遂罪。 (1)客觀上:丙強盜行為與超商所有人財產受損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丙有強盜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2.丙攻擊甲構成刑法161條2項之強暴脅迫脫逃既遂罪。 (1)客觀上:丙推甲下車,對人身不法侵害,強暴行為與造成國家法益侵害有因果關係。 (2)主觀上:丙有故意,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該當本罪。 (三)丙之兩罪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