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2)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3)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汙水地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
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 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
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