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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地方四等_地政#31675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共有人或承租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得享有優先購買權?請說明 其法律依據。又於辦理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對該二種優先購買權之放棄,其實務上 之處理方式有何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ey Lee
1.共有人出賣期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得有以同樣價格的共同貨單獨的購買權. 2.基地出賣的時候,承租人一樣也有同樣價格的優先購買權 土地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應付上出賣人切結書,並且在登記申請書適當的欄位裡面註明計載,[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意負法律責任]等字樣 承租地基建築: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申請人要付上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文件書,並且在登記申請書適當的欄位裡面註明計載,[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意負法律責任]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