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績發揮之功能簡述
以我國法制為例,依考績法、任用法及陞遷法等相關規定可知,考績具有
獎酬、陞遷、懲處、免職等效果,究上述效果之設計,實欲發揮「激勵與
留才」、「人才培育與發展」、「紀律維護」等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功能,以健
全人事制度,亦利人力資本之培植與管理。
(二)與考績功能有關之其他人事制度
1.與「激勵與留才」功能相涉者:「俸給待遇制度」
(1)如考績法第 7 條即明定,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均晉本(年功)俸一
級,並分別給予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此係審酌激勵理論與管理實務,將績效評核與俸給待遇進行實質連結,
藉此「績效俸」(Performance-based Pay)以激勵人員工作表現,同
時亦審酌俸給待遇之外部衡平性,以此晉級及獎金,與民間企業競逐
人才,也賦有留才之功能。
2.與「人才培育與發展」功能相涉者:「任用與陞遷制度」
(1)即如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者,可取得同官等
高一職等之資格;任用法第 17 條則將年終考績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作為參加升官等訓練之要件;陞遷法第 7 條將考績列
為陞任評分;陞遷法第 11 條則將專案考績一次二大功者,為得優先陞
任之要件。
(2)此即著眼於績效評核較優者,即核心職能表現較佳,對組織績效較具
顯著效益,是就人力資本理論與實務言,應集中資源,就此類績優人
員進一步培育發展,俾提升組織績效,亦有助組織未來領導人才之儲
備,且可避免世代斷層。
3. 與「紀律維護」功能相涉者:「服務倫理制度」
(1)即如考績法第 12 條與施行細則第 13 條略以,對於違反紀律或言行不
檢者,記一大過,並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針對違失行
為嚴重、造成重大不良後果且有確實證據者,考績法第 6 條、第 12 條
亦分別訂有相關免職要件。
(2)此係審酌公務人員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執掌行政資源,且身負人民
信賴,爰應有較高之倫理紀律與績效要求。就違失行為者,予以懲處,
以儆效尤;對情節嚴重者,予以免職淘汰,惟須遵循相關法治國原則,
並予以當事人救濟之權利。
(三)考績功能須與其他人事制度相互關聯之理由
1.綜前論述,人力管理如欲確實發揮「激勵與留才」、「人才培育與發展」、
「紀律維護」等功能效應,皆須透過考績作為前提基礎,俾篩選出績優人
才或行為拙劣者:前者加以激勵培育,後者予以懲處淘汰。
2.是以,考績雖為人力管理子功能之一,表面上與他者似呈水平關係,然實
質為人力管理核心,已如前述論證,爰需相互關聯而呼應,缺一不可。
3.爰此,考績信、效度之確保,應為人資管理者需賡續戮力之處,俾符
考績法第 2 條所揭以,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