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陸地區人民甲男與我國國民乙女在美國結婚,甲男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來臺團聚。經主管機關予以否准,其理由略以:甲男與乙女於美國結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第 3 項及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本章所稱行為地,係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因該結婚之行為地屬第三國,故無從適用上開規定,爰甲男團聚申請案歉難許可。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精神,論述主管機關之否准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