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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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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少年事件處理法#2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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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少年事件處理法#24856
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心理測驗員:少年事件處理法#24856
科目:
少年事件處理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規定:「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 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者,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記載於筆 錄,不另作裁定書。」此為協商式審理在少年保護事件的法條依據。請說明協商式審 理的進行方式及其目的與功能為何?並試論協商式審理的可能缺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