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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關務人員、102年稅務人員、102年海岸巡防人員、102年移民行政人員、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退除役特考四等_人事行政#3134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張三現任甲機關 A 單位主管職務,嗣後張三父親從乙機關調任甲機關擔任機關首長, 張三是否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迴避任用限制調離現職?(15 分)又張三兒子經高等 考試三級考試及格,如經分發至甲機關擔任科員職務,是否須申請改分配?(10 分)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之規定說明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張三是否須調離現職
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亦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本機關各級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2.張三父為甲機關首長,係張三之一等血親,原則上該機關不得任用張三,然依前項但書規定,張三於甲機關任用在先,無須調離現職。
(二)張三兒子是否須申請改分配
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張三兒子為張三父之二等血親,仍為迴避任用之範圍,不得於甲機關任用。
2.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準此,張三兒子應由甲機關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