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三是否須調離現職
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亦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本機關各級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2.張三父為甲機關首長,係張三之一等血親,原則上該機關不得任用張三,然依前項但書規定,張三於甲機關任用在先,無須調離現職。
(二)張三兒子是否須申請改分配
1.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張三兒子為張三父之二等血親,仍為迴避任用之範圍,不得於甲機關任用。
2.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但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準此,張三兒子應由甲機關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