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急救責任醫院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為何?請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一、
(一)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九條所定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1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顧。
2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3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4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5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6經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詳解
1.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照護
2.接受醫療機構間緊急傷病患轉診
3.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4.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5.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6.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緊急救護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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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1-2傷病患照護和轉診+3-6緊急救護
詳解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患
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詳解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
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三.直派專責醫師執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六.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之緊急救護相關業務。
前項第五款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項目通報方式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
詳解
詳解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9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事項如下:
1、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照護。
2、提供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
3、指派專責醫生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
4、緊急醫療救護訓練。
5、依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6、其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派緊急救護相關業務辦理
詳解
一、緊急傷病、大量傷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詳解
詳解
一、全天候接受緊急醫療病患照顧。二、接受醫療機構間緊急傷病患之轉診。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