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戊自 B 國進口手機玻璃鏡片,所認定之稅則號別與海關不同致進口稅額 差異,經通知補稅新臺幣 220 萬元,逾期不為繳納。請詳述關稅法有 何保全債權措施?(15 分)如移送執行,戊進行何等程序,可申請暫緩 執行?(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據《關稅法第74條》,不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納稅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 前項滯納金加徵滿三十日仍不納稅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之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另依據《關稅法第95條》,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