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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701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審級制度對刑事訴訟案件之原則與例外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刑事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

1.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案件原則採三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審(一、二、三審)制,而應對各審之法院,分別為: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受理第一審審理。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受理第二審審理。

C.最高法院:受理第三審審理。

2.例外:

A.刑事訴訟法(下同)第4條但書規定: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

B.第449條之1及455之1規定: 簡易判決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院簡易庭,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管轄法院為同法院之普通庭。

C.認罪協商: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不得為協商之情形(第455條之4)則可以上訴。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我國形式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上為三級三審制,即被告可以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對於事實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法律適用的判決。但仍有些例外規定,使審級制度非為三級三審制,試列如下:1、不得上訴至三審的案件,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贓物罪、背信罪、恐嚇罪,但是若第二審之判決結果為第一次有罪判決,則可以例外上訴至第三審。2、簡式審判:在被告已經認罪的前提下,在證據調查程序進行簡化的審判程序,其為二級二審。3、簡易審判程序,在被告自白的情形下,法官可不開庭,僅憑書證證據對被告論罪,其上訴則為一級二審制,其第二審為地方法院之合議庭。4、所犯為刑法100條至119條之第一審由高等法院審判之案件,或與其相牽連之案件,其因第一審為高等法院,因此少了地方法院的審級,其為二級二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