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案件之審級制度:
1.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案件原則採三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審(一、二、三審)制,而應對各審之法院,分別為: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受理第一審審理。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受理第二審審理。
C.最高法院:受理第三審審理。
2.例外:
A.刑事訴訟法(下同)第4條但書規定: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
B.第449條之1及455之1規定: 簡易判決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院簡易庭,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管轄法院為同法院之普通庭。
C.認罪協商: 原則不得上訴,例外不得為協商之情形(第455條之4)則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