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制併行:
民國85年迄今公務人員高普初考與特種考試採"資格考試"與"任用考試"併行,經前者及格者為正額錄取,乃經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覈實錄取榜示人員,落實考用密切配合,而後者及格者為增額錄取,指除正額錄取外具一定水準者列入候用名冊,待正額錄取分發完畢後用人機關與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依序分配訓練。
(二)特考特用:
考試法第6條,為滿足機關特殊性質業務需要與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就業機會,比照高普考辦理之特種考試、或同法8條高科技與稀少性技術類科人才考試、抑或同法第24條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均屬特種考試,其用意不僅照顧少數族群之工作保障之同時,仍維持"公平競爭、用人唯才"之精神外,又可滿足機關基本用人需求。
(三)限制轉調:
指經考試及格者服務若干年內,不得轉調至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機關及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而所謂之"轉調年限"又依考試性質不同有所差異(高普初考為三年、身心特考或原民特考為六年),其用意能使機關人事安定、經歷完整職務歷練,惟限制人員基本權益也干預優秀人才流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