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稅法通則 1.目的: 由於過去我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不清,使得地方財政缺口日益嚴重,為了改善地方政府的自有財源,因此特別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各地方政府擁有「課稅權」,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政府得在本地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2.內容: (二)最低稅賦制(A.M.T) 1.意義: 最低稅賦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賦,甚至不用繳納的公司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目的在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 2.實施理由:(目的) (1)長期以來,我國為達特定經濟目的,採行各項租稅減免措施。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而減免利益並有集中少數納稅義務人之情形,使租稅公平性糟質疑。 (2)全面檢討修正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規定,係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因所得稅減免規定分散於30餘種法律中,欲在短期內全面檢討修正,有其困難。 (3)參考國際經驗,如美國、韓國、加拿大等國的作法,訂定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賦制或甚至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ㄧ定比例所得稅,可兼顧既有產業或社會政策,並適用減緩過度使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不公平,彌補現制的不足,我國採「替代式」的最低稅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