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雇主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申請僱用來自其他國家的移工人數,根據勞動部 之統計數據,已經將近 60 萬人,其中行蹤不明未能查獲的「無證移工」,則已超過 5 萬 2 千 2 百人。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發生時,雇主的通報規定為何?又依照就業服務 法第 58 條的規定,雇主在通報一段時間後,仍未查獲移工時,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遞 補藍領移工以及家庭看護移工,請問就上述二種移工,雇主於通報後多久時間仍未 查獲時,得提出遞補之申請?(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依就業服藉法 56 條規定: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事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中,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職
通事未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事失去聯繫之情
中,雇主得以書職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依就業服藉法 58 條規定: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中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
中經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中中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中,因不可歸責之原因,
並有下列情中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事或收容事事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中,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
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中,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滿三
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中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中,並藉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
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中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中間為法中原聘僱許可所餘中間不足六個
月者,不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