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EDAW之意涵
我國於民國100年5月20日正式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使之具有國內法之效力,相關政策及行措施皆須參照公約之意旨來進行,以達到性別平等、消除歧視等目的,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針對消除婦女在就業上歧視之政策,最相關之法制應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詳細規範相關有助行平之措施及友善婦女家庭之措施等,詳細內容分述如下:
1.立法宗旨
過去企業曾存在著有如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等,待婦女懷孕便需要辭去工作、受到解雇,使許多婦女失去就業機會及經濟權基礎,更同時失去對自己的自信;此外,過去社會於職場上亦常發生性騷擾等不利女性就業的條件,故經過多次相關民間團體與政府對話、遊說後,才慢慢建構出現在的性別平等相關法規。
2.內容
(1)產假:分娩前後-8周,妊娠3月以上流產-4周,妊娠2月未滿3月-1周,妊娠未滿1月-5天
(2)陪產假:5日
(3)產檢假:5日
(4)育嬰留職停薪:任職滿6月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期間至滿3歲止,不得逾兩年;同時兩名以上,最常有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5)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有需要接踵疫苗、嚴重疾病需要就醫等,請假日數併入事假,全年以7日為限
(6)哺乳時間:子女未滿兩歲需親自哺乳者,除休息時間應給予每日60分鐘
(7)彈性工作時間:雇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雇者,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一小時,不得請求報酬,或調整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