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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F 組(財稅法):行政法#101269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公共債務法第 2 條規定, 「公共債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規定, 「公共債務之監督機關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共債務, 由行政院監督。二、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由縣政府監督。」第 7 條規定, 「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派員查核直轄市、縣(市)公共債務。縣政府得 派員查核鄉(鎮、市)公共債務。」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有 不能履行償債義務之虞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予以限制或停止其舉債。」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 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緩撥其統籌分配稅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 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以直轄市舉措公共債務 為例,請從行政組織法上管轄權的角度分析說明,財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行 政院作為「監督機關」之意義?(30%)

申論題內容

二、承上題,請從行政行為法的角度分析說明,「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之 法律性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