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的主要部門,我國社會保險包含勞保、軍保、公保、公教保、國民年金與農保等,分別有 不同意義與相似功能。以下根據供給者、規範者與補強者的意義及各社會保險相關於各面向的制度內涵進行討 論:
(一)供給者:
1.意義:實際政策推動過程當中的服務供給單位,主要是提供民眾各項福利服務,如現金、食物或服務等。 我國社會保險的供給者即為保險人。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保障內容包括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
給付、遺屬年金給付與生育給付。 (2)勞保: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內含有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
死亡五種給付。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3)軍保:保險人是中央信託局,保障內容分為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
(4)公保:由政府及公務人員成立之退休撫卹基金處理,內容包含身心障礙、公傷、退休撫卹(退休、資遣、 離職、撫慰)等。
(5)公教保:中央信託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督。有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給付及 育嬰留職停薪。
(6)農民健康保險: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 並為保險人。內容有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二)規範者:
1.意義:政策實質的業務主管單位,訂定各項執行細則與辦法的權責對象。我國社會保險的規範者即為制度 設計當中的主管機關。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社政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地方地方政府。 (2)勞保: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3)軍保:主管機關由國防部主管,其業務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4)公保: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考試院銓敘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5)公教保:主管機關為考試院銓敘部。 (6)農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地方政府。
(三)補強者:
1.意義:在法規執行過程當中針對不足之處給予補強,如相關的業務執行單位。在社會保險中以監督單位為 最重要的補強者。
2.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內容: (1)國民年金: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
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
(2)勞保:由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 之。
(3)軍保:基金之保管、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4)公保:由國家立法機關與地方議會監督。 (5)公教保: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 (6)農民健康保險: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