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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法規概要#5045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政府於地籍整理後,為何要舉辦地籍圖重測?其實施程序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ivy119_chen

一 地籍圖重測原因

    依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

    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 測量,即地籍圖重測。

二 地籍圖重測實施程序

    1.設立界標,到場指界

       依土地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

       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自行設立界標,並 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

       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 。

       4.地方習慣。

    2.爭議處理

      依土地法第46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指

      爭議時,準用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 ,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

      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

      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3.公告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規定, 重新實施地籍測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

      30日。

    4.異議處理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規定

      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 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

      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5.登記

      依土地法第46條之3第3項規定,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經複丈結果無誤或

      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詳解 提供者: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