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復為兼顧民眾生活品質,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開放藝文活動。
(一)適用對象
1.展覽類場館:如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等。
2.表演類場館:音樂廳、演藝廳等。
3.放映類場館
4.複合型場館:兼具展覽及表演等功能之場館,認為文化中心、文創園區等。
(二)辦理原則內容
辦理前應依據公眾集會風險評估進行評估,以降低風險為優先目標。
1.事先準備:
(1)應變計畫:活動辦理前應訂定包括應變機制規劃、防疫措施及防護用品準備。
(2)動線規劃:妥善規劃活動動線、時間與空間配置,人員動線應採分流管理。
(3)健康管理:工作人員活動前應進行健康管理,有發燒、呼吸道症狀者,不得參與活動。
(4)現場規劃固定入口並配酒精及額溫槍,於入口、售票處張貼防疫告示。
2.現場管理:
(1)服務人員及入場民眾應全程戴口罩。
(2)由專人協助入場民眾量體溫及手部消毒,如遇額溫37.5度以上者,協助辦理退票離場。
(3)無論室內、戶外皆實施實聯制。
(4)大型活動應設有醫療應變措施。
(5)每日進行展演空間清潔消毒。
(6)暫停提供如AR、VR肢體碰觸之探索性互動裝置。
(7)人流管理,且場內不得超過100人。
(8)現場演出,前後臺工作人員應落實健康管理,維持社交距離或適時配戴口罩。
(9)戶外活動應避免群聚之相關作爲或措施。
(10)文化場館如有一人確診,或與確認民眾有直接關聯,配合清潔消毒,必要時應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