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權:
1.不利處分申訴;
2.工作條件與俸給改善之申訴
(二)結社權:
除海上保安廳、警察、掌理機密人員、管理監督職人員與特殊職務者,均保障;且不因組織或參與團體組織受不利處分。
(三)身分權:
如:人事院由人事官三人組成,經內閣任命後,除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生理難以勝任等法定原因,均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