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解答忽略了總樓地板面積
集合住宅(乙7)六層建築,總樓地板面積1200m2,一層只有200m2
都為有開口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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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設自動撒水
第 17 條 以
10層以下建築檢討,
甲1任一層300或甲其他、乙11500
乙7並不再指定場所之列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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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沒設置火自報,就不用設置與他綁定的緊急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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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手動報警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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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避難指標,但只要設置在出入口、走廊。居室不必設置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二)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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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緊急照明,但僅設置於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需經過的走廊、樓梯間,居室不用設
三、總面積在1000m2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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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滅火器
而乙7場所每200m2需要有一滅火效能,本建築1200m2需要6效能
只論效能的話最常見的A-3、B-10只要設置兩支即可
但考慮到每層步行距離一定會超過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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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室內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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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7場所,該層收容人數達到30人~100人應設一具,超過每100含未滿追加一具
2樓可設:繩、杆、梯、機、袋、台、橋
3~6樓可設:梯、機、袋、台、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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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效通風狀況不明,無法判斷排煙設備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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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查作業 >(二)複查方式
(A)滅火器:滅火器之壓力表、張貼之標示及檢修環等(每三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但全部滅火器低於十具者,應全部檢查)。
(B)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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